2008年6月14日 星期六

立法會十二題:收費電視推銷活動的投訴

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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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收費電視推銷活動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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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香文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投訴,指有收費電視公司的推銷人員藉詞維修有關的設施以進入住宅樓宇,然後到各單位進行推銷,對居民造成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有關當局共接獲多少宗關於以不良或滋擾性手法推銷收費電視服務的投訴,以及跟進這些投訴的結果;

(二)會否考慮透過立法,遏止不良或滋擾性推銷手法;若會,考慮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要求有關公司嚴格監管屬下員工推銷時所採用的手法?

答覆:

主席女士:

  現時《廣播條例》(第562章)和《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沒有授權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規管收費電視持牌機構的推銷活動。然而,本地收費電視持牌機構須遵守牌照條款及條件,當中包括要求持牌機構須自行訂定顧客服務業務守則、接受及處理投訴個案、以及為員工制定工作指引等規定。本地收費電視持牌機構已有機制嚴禁員工以不誠實或滋擾性的手法進行推銷。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如接獲有關收費電視推銷活動的投訴,會因應個別情況及在取得投訴人的同意後,將個案轉交有關收費電視持牌機構調查及跟進。到目前為止,影視處沒有接獲任何關於持牌機構處理這些轉介個案的投訴。

  除了影視處外,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也會處理有關收費電視推銷活動的投訴。若消委會向影視處轉介投訴,影視處會跟進。

  我現就問題的第(一)、(二)及(三)部分答覆如下:

(一) 由二○○四年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的過去約三年,影視處收到137宗關於收費電視服務推銷手法的投訴,而消委會則收到2,798宗這類投訴。由於消委會曾轉介部分投訴予影視處跟進,影視處的投訴統計數字部分包含了消委會轉介的投訴個案。然而,我們並?有關於投訴藉詞維修以進入住宅樓宇進行推銷的分項數字。經過影視處和消委會跟進後,投訴個案均得到妥善解決。

(二) 一般而言,未經業主或住客同意而擅自闖入私人住宅樓宇,屬民事侵權行為,戶主及負責該座大廈之管理公司有權要求該人士離開。在有需要時,例如懷疑有刑事欺詐成分,戶主可向警方求助。

  在下一次檢討有關廣播的法例時,我們會考慮是否需要規管收費電視服務推銷手法,以保障消費者免受誤導和欺騙行為影響。

(三) 鑑於公眾對收費電視推銷活動的關注,影視處去年八月發信給所有本地收費電視持牌機構,要求他們注意有關推銷和推廣活動方面的投訴。持牌機構回應了影視處的關注,並自行訂立行政措施處理有關問題,例如透過電話跟進及由上司確認推銷員與客戶之間的談話內容等。


2006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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