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5日 星期六

少女判監管前逃離法院潛返家執細軟出走 六小時後尋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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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判監管前逃離法院潛返家執細軟出走 六小時後尋獲

【本報訊】粉嶺裁判法院昨晨發生一宗借尿遁走犯案,一名有多次離家出走紀錄 16歲少女,出庭應訊兒童保護令前,藉詞內急往廁所如廁,並乘在外的女警不察,從廁所門旁樓梯逃出法庭後,再返回火炭寓所打破玻璃門,執拾細軟逃走,但 6小時後被警方在元朗尋回。記者:麥超億、李偉民


事後警方翻看法庭的閉路電視錄影器,發現少女從廁所逃出時,鏡頭下不見女警在廁所門外,懷疑有人沒有按押犯程序看管好犯人,大埔警區重案組正進行詳細調查。

事主有多次失蹤紀錄 放大圖片
失蹤少女逃返家擊破玻璃門入屋,取走衣物,於 6小時後在元朗被尋回。麥超億攝

失蹤少女逃返家擊破玻璃門入屋,取走衣物,於 6小時後在元朗被尋回。麥超億攝

借 尿遁少女姓洪( 16歲),與家人居於沙田火炭桂地新村一幢村屋一樓,據悉,洪女有 3至 4次離家出走紀錄,最近一次是本月 10日,她離家出走後,其母親往沙田警署報案,但兩天後洪女自行返家,洪母見女兒無事,帶女兒往警署銷案;但警方查問兩母女後,發覺洪女性格反叛,有可能 會再次出走,將她轉送屯門女童院,再通知社會福利署跟進,而社署在了解過洪女的個案後,認為其家人不適宜再照顧她,向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以便監管洪女。 粉嶺裁判法院第 8庭昨早上開庭聆訊洪女的個案,昨晨 9時許,洪女在母親陪同下乘警車抵法庭門外後,由沙田警署一男一女警押往法庭等候開庭。現場消息稱,在上庭前,洪女表示內急要去廁所小解,同行女警遂陪同 她到女廁,並報稱一直在廁所門外守候洪女,但一直不見洪女出來,洪母見女兒久不出來往查看,從女警口中獲悉女兒仍未出廁所,擔心女兒出事,女警入廁所不見 洪女蹤影,懷疑她從廁所逃脫,於 10時 10分通知上級。

翻看監察器不見女警

警方接報派員在附近兜截洪女,女警堅稱洪女入廁所後,她一直守門外沒有離去,但警方在翻看監察廁所門外走道的 閉路電視監察器的錄影資料後,卻發現洪女是從廁所正門逃出,再沿旁邊的樓梯逃去,畫面顯示當時廁所門外並無其他人。據了解,該名女警加入警隊兩年,懷疑有 人違反押犯程序,曾經短暫離開廁所門外,令洪女有機可乘逃脫。另一方面,警員與洪母返回桂地新村村屋寓所試圖找尋洪女,發現寓所露台的鐵門玻璃被人用硬物 擊毀,屋內屬於洪女的衣物失去,懷疑洪女在逃離法庭後,立即返回桂地新村,從村屋地下爬水管上一樓寓所露台打破玻璃門入屋,在屋內執拾一些衣物後離去,懷 疑她準備長期離家出走。警方通令各區警員找尋洪女,至下午 4時 20分,警員在元朗安民里一個遊樂場尋獲洪女,將其帶署調查。

粉嶺法庭走犯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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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歲女事主在母親陪同下,由兩男女警帶至法庭出席聆訊前,藉詞內急要如廁

1) 16歲女事主在母親陪同下,由兩男女警帶至法庭出席聆訊前,藉詞內急要如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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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主入廁所後逃脫,女警報稱一直在廁所門外守候

2)事主入廁所後逃脫,女警報稱一直在廁所門外守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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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警方翻看閉路電視監察器,發現女事主從廁所門口逃出時,畫面不見女警

3)警方翻看閉路電視監察器,發現女事主從廁所門口逃出時,畫面不見女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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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主返回火炭寓所打破露台玻璃門入屋,執拾細軟逃去, 6小時後在元朗被警方尋獲

4)事主返回火炭寓所打破露台玻璃門入屋,執拾細軟逃去, 6小時後在元朗被警方尋獲

緊貼照顧程度由警判斷

【本報訊】對於有失蹤少女被押送到法庭期間逃脫事件,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認為,警隊對這類少女押送之責任比一般犯人更加重大,不能掉以輕心。

議員指警疏忽

涂謹申解釋,除非失蹤少女有暴力或自殘傾向,否則不能替她們鎖上手銬,警員押送她們時必須謹慎處理,因為她們 年紀小自我照顧能力較低,一旦出事,例如逃脫途中跣腳跌死或逃脫後尋死,陷入危險境地都是嚴重事情;故此警員對她們必須貼身照顧,若警員在不知不覺間讓其 逃脫,實有疏忽之嫌。有警務人員指出,警隊在押解疑犯時有一套指引,但應付失蹤少女時緊貼照顧到甚麼程度,有賴警員按不同個案作出判斷,無論何種情況都應 提高警覺。01年 7月 24日也發生類似事件, 16歲少女失蹤多日後被尋回,兩日後警方帶少女往東區裁判法院申請保護令,在離開法院時她自稱身體不適,由一名女警解往東區醫院求診,等候期間她表示需要 如廁,在急症室附近進入女廁後,少女突然發難奔出,再從醫院正門成功逃脫。


粉嶺裁判法院昨日發生走犯事件,一名 16歲少女聆訊前借尿遁逃脫。李偉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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