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1日 星期四

督 察 拒 出 示 委 任 證   警 監 會 介 入

生果日報 20080911
督 察 拒 出 示 委 任 證   警 監 會 介 入


警 監 會 促 請 警 方 制 訂 清 晰 指 引 , 讓 前 線 人 員 客 觀 地 決 定 檢 視 警 察 委 任 證 的 要 求 是 否 合 理 。 資 料 圖 片




【 本 報 訊 】 一 名 高 級 督 察 在 一 宗 交 通 違 例 案 件 中 , 與 事 主 發 生 爭 論 , 事 主 要 求 對 方 出 示 警 察 委 任 證 , 以 便 跟 進 投 訴 , 卻 遭 拒 絕 。 事 件 引 起 警 監 會 關 注 , 促 請 警 方 不 應 單 憑 懷 疑 市 民 要 求 出 示 委 任 證 是 想 向 警 務 人 員 報 復 , 而 視 有 關 要 求 為 不 合 理 。 警 方 接 納 有 關 建 議 , 並 制 訂 了 指 示 供 前 線 人 員 處 理 出 示 委 任 證 要 求 時 的 依 從 。
警 監 會 2007 年 年 報 透 露 上 述 個 案 , 當 時 事 主 駕 駛 車 輛 險 些 撞 到 這 名 正 在 駕 駛 電 單 車 巡 邏 的 軍 裝 高 級 督 察 , 該 督 察 指 事 主 不 小 心 駕 駛 , 事 主 與 其 爭 論 , 期 間 三 次 要 求 該 督 察 出 示 警 察 委 任 證 , 記 錄 他 姓 名 及 警 察 職 員 編 號 , 以 便 跟 進 投 訴 。 但 該 督 察 只 向 事 主 透 露 其 職 級 、 全 名 和 所 屬 的 工 作 單 位 , 事 主 投 訴 該 督 察 不 肯 出 示 警 察 委 任 證 , 屬 疏 忽 職 守 。

不 應 視 要 求 為 報 復 行 為
警 方 投 訴 警 察 課 調 查 後 表 示 , 事 主 要 求 不 合 理 , 因 為 當 時 該 督 察 身 穿 軍 裝 及 駕 駛 警 方 電 單 車 , 任 何 市 民 都 不 會 懷 疑 其 警 務 人 員 的 身 份 , 而 且 督 察 也 告 知 事 主 其 身 份 資 料 , 該 課 懷 疑 事 主 此 舉 有 報 復 動 機 , 所 以 把 疏 忽 職 守 指 控 列 為 「 並 無 過 錯 」 。
不 過 , 警 監 會 不 認 同 , 指 事 主 有 關 要 求 合 理 , 批 評 警 方 不 應 單 憑 懷 疑 此 舉 是 想 向 警 務 人 員 報 復 而 視 有 關 要 求 為 不 合 理 , 促 請 警 方 向 所 有 前 線 人 員 清 楚 說 明 , 並 制 訂 清 晰 指 引 , 如 何 客 觀 地 決 定 檢 視 警 察 委 任 證 的 要 求 是 否 合 理 。 該 課 接 納 警 監 會 建 議 , 並 將 疏 忽 職 守 指 控 改 為 「 無 法 證 實 」 。
在 另 一 宗 投 訴 警 方 個 案 中 , 一 名 警 署 警 長 以 疑 犯 同 意 毋 須 在 代 表 律 師 陪 同 下 接 受 錄 取 口 供 為 由 , 拒 絕 疑 犯 代 表 律 師 與 其 當 事 人 會 面 , 該 名 警 署 警 長 被 投 訴 沒 有 根 據 警 察 程 序 手 冊 , 讓 疑 犯 與 其 代 表 律 師 會 面 , 被 指 疏 忽 職 守 。 雖 然 事 後 有 關 代 表 律 師 撤 銷 指 控 , 但 警 監 會 認 為 該 名 警 長 有 疏 忽 職 守 , 投 訴 警 察 課 經 調 查 後 證 明 指 控 屬 實 , 該 名 警 長 被 訓 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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