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9日 星期六

社署轉介警方低設防


生果日報網上版
社署轉介警方低設防 9,453

【本報訊】圖劫女童的兩名疑犯或被警方落案起訴襲警罪。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若少女只屬社署交由法庭跟進的個案,而非刑事案犯人,控方或未必有合適條例檢控該女和幫她逃走的數名疑犯。

《逃犯條例》或不適用

陸指出,等候法庭頒下兒童保護令的人士屬社會福利署「受保護人士」,而非受警察監管,警方只擔任護送少年人角色,故一般適用於檢控越柙犯人的《逃犯條例》第21條「從羈押下逃走」,可能不適用於相關人士。陸補充:「咁又唔驚冇方法處理,因為裁判官到時頒下兒童保護令,一定會考慮佢曾經逃走,而有更嚴謹嘅條件。」
據庭警透露,社署轉交法庭的個案均屬輕微個案,警方運送少年從院舍到法庭時只擔當監護人角色,一般會用「低設防」方式送兒童到法院,例如使用公眾通道,不會將少年關押在囚室等。
若該少年犯下刑事案,或須被送往懲教院舍如更生中心、教導所等,警方才會使用與公眾隔離的犯人通道,將少年犯由法庭押上囚車。有庭警形容今次犯事男子「狼死」:「你唔知運送個女仔嘅警察係咪有槍,唔知警察會點反應,好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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